“新消法,新条例”|黄州的消费者们,福利来了~

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黄州区社会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为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下面小编带您解读一下《条例》

1、停业歇业或换地方须提前30天明示

据《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获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方可销售“会员卡”之类的商业预付卡,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未按照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者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网络及讲座推销的产品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书、格式条款、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承诺,视为与消费者的约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由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有效期的修理、更换、退货凭证,并指明具备条件的维修者。


3、若设最低消费额商家最高面临5千元罚款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设定上述不合理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商品房质保期不低于8年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屋面防水工程、下水道、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得低于八年,保修期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在保修期内商品房因质量缺陷发生渗漏的,经营者应当在六个月内予以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正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订金”、“保证金”、“认筹金”等相关费用。收取定金的,经营者应当书面向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5、旅游:不得强制、误导消费

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通信类:不得擅自开通增值服务

通信服务业经营者提供通话、短信、上网等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使用期限。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开通增值服务;擅自开通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相关费用。

经营者应当及时受理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投诉,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美容、美发、保健服务业

美容、美发、保健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真实效果及注意事项。

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规范大宗消费关系

《条例》还将医疗、教育、房地产、金融等领域大宗消费纳入消费者保护地方立法范围,并分类对公用企业、餐饮、教育培训、家政、汽车销售等行业经营者义务予以明确。

《条例》明确营利性诊疗机构不得过度诊疗和夸大诊疗效果,规定家用汽车销售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汽车4S店不得提供不必要的收费服务,要求家用二手汽车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


9、明确主要负责部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经营者、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职责。


10、明确13类欺诈情形

《条例》还明确13类欺诈情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均被列入欺诈行为。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提供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三)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五)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现场演示、打折促销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六)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销售;

(七)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事先通知已交预收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又无法联络的;

(八)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九)提供失效、变质的商品;

(十)提供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伪造产地或者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十一)提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十二)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三)提供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或者服务;


最后为大家附上几个遇到消费问题时常用的电话,在解决消费纠纷时也是很管用的呢!

消费者申诉举报:12315

价格投诉热线:12358

质量投诉热线:12365

法律援助热线:12348


来源:今点黄州

责编: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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