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因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便擅自开始动工建设,某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和安环部长被区安监局谈话提醒。
谈话提醒会上,区安监局化工园分局负责人首先组织企业学习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三十和三十一条,指出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取得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动工。告诫企业未批先建是重大违法行为,必须按照下达的停止施工整改指令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指出的问题进行了认领,并表示马上停止主体工程施工,坚决整改落实到位。
区安监局负责人强调,此次谈话提醒是落实黄冈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谈话提醒制度》《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务清单》的重要举措。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完善“三同时”相关手续,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来源:黄冈新闻网
责编: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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