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替考试罪案,被告人吴某某和邱某某分别被判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介绍,2017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提出愿代替被告人邱某某参加驾驶员考试,邱某某允诺事成后给吴某某1000元好处费。随后,吴某某便在邱某某的科目一约考申请单中使用自己的照片报名,并代替邱某某到团风县某医院完成机动车驾驶人体检。2017年9月25日下午3时许,吴某某持邱某某的相关证件档案进入黄冈驾驶员考试中心考场,监考交警发现吴某某所持考试身份证有变造嫌疑,遂将其带离考试区审查,两人的犯罪事实遂败露。邱某某于2017年11月8日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邱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二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且认罪悔罪,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该院依法对其二人作出单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并进行批评教育。
法官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考”行为违反了考试的宗旨,影响考试的公平性,是社会不正之风,也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在此,告诫广大读者,一定要以诚信为本,诚信参考,不要触犯法律的底线。
来源:黄冈日报
文稿:刘庆 陈晓红
责编: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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