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黄州城区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
以及老旧居民住宅小区用电工程改造
加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资产管理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电权益
日前,
《黄州城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布
11月28日前,
您有哪些意见建议,
就赶紧提!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州城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以及老旧居民住宅小区用电工程改造,加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电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用户供电资产无偿移交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鄂电司办〔2017〕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黄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州城区新建和老旧居民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三条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验收工作,遵循“坚持政府主导、规范管理原则,坚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双方协商原则”。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四条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验收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国网黄冈供电公司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各尽所能,各负其职,对黄州城区内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工程竣工和老旧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开展达标验收工作。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要与住宅小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其中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国网黄冈供电公司审核,并在住宅小区主体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予以落实;老旧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程验收合格的结果,作为小区供配电资产无偿移交国网黄冈供电公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国网黄冈供电公司作为验收的主体单位,与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投资单位或产权所有者(简称“产权所有者”)协调确定,履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工程和老旧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设计、物资、施工、监理、验收等按行业要求进行质量监督。
第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或老旧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双方协商”原则,产权所有者经与国网黄冈供电公司协调确定,按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国网黄冈供电公司要进行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小区供电设施、设备应当无偿移交国网黄冈供电公司管理,国网黄冈供电公司应视同电网资产管理,并“直抄到户”,履行供电资产运维责任。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应当无偿移交国网黄冈供电公司,不得自行管理。
移交国网黄冈供电公司管理后的供配电资产,小区居民住户不再承担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第八条 老旧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资产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供配电资产,不得以自行管理为由,随意增加小区居民经济负担。产权所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小区住户停止供电,若小区供电设施发生故障,产权所有者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小区居民正常用电。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九条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验收标准,由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房管局配合国网黄冈供电公司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引导建设单位加强供配电工程质量和标准管理。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和老旧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开展验收工作,确保工程整体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国网黄冈供电公司不得对其进行报装送电,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送电。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国网黄冈供电公司应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用电报装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同时,按照国家、行业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告知工程监理、物资进场检验检测等相关要求,并按照规定拟订供电方案。供电方案经供用电双方确定后生效,作为设计单位开展工程设计的指导原则。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用电报装流程。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资产产权所有者,应将其小区供配电资产无偿移交国网黄冈供电公司管理,居民用电直抄到户的,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签订供配电资产无偿移交框架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移交供配电资产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资产产权所有者对其进行改造,其配套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等,由供配电资产交接双方协商确定。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国网黄冈供电公司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国网黄冈供电公司方能组织送电。
(二) 老旧居民住宅小区产权所有者自愿将其供配电资产无偿移交供电部门管理,居民用电直抄到户的小区,应由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按照居民的集体意见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经国网黄冈供电公司同意后,参照本条款(一)相关规定开展报装和供配电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黄冈市所属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验收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划重点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设备应当无偿移交国网黄冈供电公司,
不得自行管理。
移交国网黄冈供电公司管理后的供配电资产,
小区居民住户
不再承担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老旧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资产产权所有者
自行管理供配电资产,
不得以自行管理为由,
随意增加小区居民经济负担。
产权所有者
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小区住户停止供电。
以后小区再遇到供电问题,
就知道该找谁解决了!
而且以后有的费用就不需要用户承担了!
《黄州城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工程验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正在意见征求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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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25号市经信委电力运输协调科
邮编: 438000
电话: 0713-8889980或13995944486
电子邮箱:839172739@qq.com
来源:黄冈市经信委、遗爱网
责编: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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