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疫情观察》第十八期:黄州区落实17号通告精神,启动全员核酸筛查计划

《黄州疫情观察》

(十八)

●本期观察: ●

● 黄州区落实17号通告精神 启动全员核算筛查计划 

5月17日,黄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就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新冠病毒扩面检测,发布第17号通告,要求各社区(小区)从5月18日至5月28日,对本辖区内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开展为期10天的全员核酸筛查,要求做到“应检尽检,一人不漏”。那么通告要求落实情况如何,我们一起来看。

5月18日上午9点,记者在余家湾社区一组看到,居民正有序排队,等待做核酸检测。据了解,余家湾共有6个检测点,每天都有1000多位居民分批接受检测。按照计划,每次检测前,社区都会对检测名单进行电话或上门确认,对于行动不便的居民还安排了上门检测。

按照第17号通告要求,重点检测人群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所在的家庭成员、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服务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工作人员等,必须全员进行新冠病毒核酸和血清特异性抗体双检测。

疫情发生以来,发病率较高和“四类人员”比较集中的西湖社区、建新社区、桐梓岗社区、青云社区、八一社区、余家湾社区、新桥社区、龙王山社区、宇济一号小区和三清国际华城东区、西区作为重点检测区域,社区(小区)居民实行全员核酸检测(有七日内核酸检测证明的可以不检测)。17号通告发布以后,各社区均在第一时间对(小区)居民实行全员登记,合理安排检测时间和检测点。在重点区域之一的建新社区,记者看到社区的5个检测点均设置了检测棚和安全等候通道。

据了解,本次检测工作在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负责检测对象的信息采集,主动与检测单位对接;市、区医疗卫生疾控部门负责采样工作,主动做好工作联系和定点服务;为做到“应检尽检”,不漏一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5月21日9时,在八一社区八一小区检测点,居民有序排队,等待核酸检测。社区机动巡逻队徐根 正忙着维持秩序,为居民们登记、核对信息。

在新桥社区,社区干部、网格员、下沉党员、检测点物业人员5月20日晚连夜布置好检测点,并安排好值守人员,合理分配检测时间段,第二天检测工作非常顺利。广电小区,门口竖立着温馨提示牌,市民正排队拿取自己的采样瓶,并进入检测区。检测区医务人员正熟练地进行咽试子采样。 除了八一社区、新桥社区,还有桐梓岗社区,也都在有条不紊地开展核酸筛查。

记者在现场看到,居民们都自觉地戴着口罩,并保持安全间距等待检测,整个过程井然有序,检测时间仅需数秒。这次扩面核酸检测工作,居民们都非常配合。

据了解,此次新冠病毒扩面检测近12万人次,在10天内对所有人员进行核酸检测,难度可想而知,但是为了强化常态化防控、防止疫情反弹,各部门各司其职,精准施策,形成了疫情防控的巨大合力。

编后

全员检测仍在进行,为避免核酸检测出现“假阴性”,在此我们温馨提醒大家在采样前2小时勿进食,为避免影响检测结果,采样前30分钟请勿吸烟、喝酒和嚼口香糖;为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所有检测者需戴口罩和准备一个备用口罩,所有等候检测人员一定要保持1.5米以上距离,避免交谈。

疫情防控,法治同行。今天的普法时间,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宋友元律师将因新冠肺炎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做相关解答。

一、律师意见

租赁标的物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暂时无法使用的, 承租人是否解除合同,应考察合同期限、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以及租赁物使用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宜仅以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暂时无法使用租赁标的物为由解除合同。

如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标的物,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其明显不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履行通知义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并及时向出租人返还所租赁的房屋。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出租人是否解除租赁合同要看逾期行为是否受疫情影响,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双方是否就逾期支付租金协商一致。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发生在疫情期间,并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进行抗辩,非恶意违约,且在疫情结束后补交房租的,出租人行使约定解除权很难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如双方就逾期支付租金事宜已经沟通并达成了减免或延期支付的一致意见后,承租人仍未按照新的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张被裁判机关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如承租人在疫情发生前,就存在出租人可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则出租人在疫情期间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47条;

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责编:区融媒体中心 舒娅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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