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享有抚养费请求权吗?
【案例】
杨某驾驶小货车经二级公路向某市方向行驶,当行至该公路3km+200m处会车时,由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赶猪人王某撞倒,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商议杨某交通肇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王某的父母请求杨某赔偿“未出生胎儿的抚养费”。杨某得知王某与牟某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多年,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王某死亡时,牟某已经怀胎3个月。他认为,王某至死未婚,没有妻子,且小孩尚未出生,无法断定其与王某的关系,故拒绝赔偿该项抚养费。
【释法】
胎儿利益可以获得保护的情形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并以“等”作出了不完全列举。因此,按照保护胎儿利益的原则,可以获得保护的胎儿利益除了明确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应当包括人身利益,如在出生前受到了身体损害,出生后可以提出赔偿请求。本案中,王某虽然未与牟某领取结婚证,牟某的胎儿生下后属于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有权向相关义务人请求支付抚养费。
责编:区融媒体中心 童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