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办法出台!黄冈公职人员、党员干部注意啦!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压紧压实防控责任,构筑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安全防线,为捍卫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市纪委监委出台了《黄冈市疫情防控排查、流调、隔离和交通卡口管控失职失责问责暂行办法》,从即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执行疫情防控任务中,具有4大类共20种失职失责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办法》规定在执行疫情防控排查任务中应当予以问责的5种情形,分别是:

■ 因宣传教育不到位致使谣言泛滥,造成不良影响的;

■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入户排查,对辖区内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黄人员情况了解掌握不及时、不精确、不全面的;

■ 未按规定上报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存在漏报、瞒报、误报、迟报等问题的,以及对居家隔离的重点人员监管不到位,导致居家隔离对象擅自外出、会客、聚餐、娱乐,造成不良影响的;

■ 未按规定对小区进出人员实行“戴口罩、测体温、亮码通行”管理,未建立完善出入登记制度和登记台账,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其他违反排查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办法》规定在执行疫情防控流调任务中应当予以问责的5种情形,分别是:

■ 未按规定配备流调人员、流调车辆,产生不良后果的;

■ 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流调现场的;

■ 在流调中推诿扯皮、出工不出力、不服从统一管理的;

■ 没有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流调任务,产生不良后果的;

■  其他违反流调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后果的。

《办法》规定在执行隔离封闭任务中应当予以问责的5种情形,分别是:

■ 未按规定配备隔离备用场所,或者隔离场所在隔离重点人员期间未实行全封闭管理的;

■ 未及时对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

■ 未按规定落实单人单间、健康监测等措施,或者落实封闭范围内出入口值守、人员测温不到位,产生不良后果的;

■ 对封闭范围内人员、物资等情况不掌握、不清楚,或者执行上级封闭措施不坚决、不及时、不严格,导致集中隔离对象外出,失管失控的;

■ 其他违反隔离封闭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后果的。

《办法》规定在执行交通卡口管控中应当予以问责的5种情形,分别是:

■ 值守人员无故不到岗、值守期间擅自离岗,造成不良影响的;

■  未按规定对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黄人员进行健康码、行程卡验码,测温、查看核酸检测证明,产生不良后果的;

■  未按规定对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黄人员进行排查登记,私自放行不符合通行条件人员,致使人员失控漏管的;

■  对查验发现黄码、红码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联系和移交卫健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处置的;

■  其他违反交通卡口管控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后果的。

《办法》指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以上所列情形,情节轻微,及时主动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此外,《办法》还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注重加强对疫情防控一线党员干部的激励保护,明确规定,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已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或者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处分。

据了解,该《办法》是对近期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的细化,体现了严管与厚爱、容错纠错精神,对于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在疫情防控监督中实施科学精准问责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责编:朱东方

(作者:肖复苏 王思杨 汤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