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这种行为!

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易造成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为保护大气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全时段、全地域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凡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杜绝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种类包括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花生、豆类等农作物秸秆及枯枝、落叶、杂草等。

三、凡违反本公告决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枯枝、落叶、杂草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焚烧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导致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省已启动无人机巡检、卫星遥感监测和蓝天卫士监控系统,凡发生焚烧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影像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全面推行以秸秆粉碎还田为主的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的“五化”措施,实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堵疏结合,变废为宝。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用实际行动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贡献力量。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法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举报电话为:生态环境部门(0713-12369,0713-6309079),公安部门(0713-1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州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