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本次公示的抽检不合格食品为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抽样单编号为:NCP21421102482035986、NCP21421102482036003、SC21421100485100490、SC21421100485100494、SC21421100485100474、SC21421100485100486、SC21421100485100491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结,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NCP21421102482035986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皮皮虾)
(一)抽样基本情况:2021年12月06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2202112993(抽样单编号:NCP21421102482035986),该技术中心于2021年11月22日对湖北彬淋海鲜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皮皮虾”(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规格型号:散称)进行了现场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皮皮虾”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0.97。
(二)核查处置情况:湖北彬淋海鲜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整改情况:湖北彬淋海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主要的整改措施:1、加强采购安全意识的培养,明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争取让所有员工不仅有安全意识,更要有责任意识;2、将责任划分到个人,明确每位员工的义务与责任,出现问题将针对个人进行责任追究;3、保证进货海鲜的各项标准符合要求,进货出道要明确,要加强进货员工责任意识,相关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方式。更加详细的检查货物各项指标,并做相关记录。内部检查记录工作要加强。增加检查频率,并且做好相关记录;4、开展商品可销售报告的检查工作,找专人负责。负责检查的员工务必加强相关意识,做好检查工作。;5、商品结构要重新调整。对商品定期进行盘点。淘汰滞销商品。争取将周转日期做到三天。相关记录务必做好,店长要亲自检查。本局收到该公司自查整改报告后,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过程中,对该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已整改。
(四)风险控制情况:2021年12月06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2202112993。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421102482035986)同时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皮皮虾”销售。因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证照及有效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本局执法人员就检查情况下达了黄州市监责改〔2021〕048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并要求该公司实施产品召回。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皮皮虾”是2021年11月22日从湖北省孝感市“孝昌真常青生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共购进该批次“皮皮虾”5kg,进货价格为27.5元/kg,批发价格为30元/kg。该批次“皮皮虾”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都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现已被食用,无法召回。
二、抽样单编号:NCP21421102482036003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2021年12月06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220211113004(抽样单编号:NCP21421102482036003),该技术中心于2021年11月23日对陈冬梅经营的“黄鳝”(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规格型号:散称)进行了现场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黄鳝”恩若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恩若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655。
(二)核查处置情况:陈冬梅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整改情况:陈冬梅于2020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主要的整改措施: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把好食品安全关;2、积极配合市监局做好相关的工作;3、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本局收到该店自查整改报告后,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复查。复查过程中,对该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店已整改。
(四)风险控制情况:2021年12月06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2202113004。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店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421102482036003)同时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黄鳝”销售。因该店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证照及有效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本局执法人员就检查情况下达了黄州市监责改〔2021〕046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并要求该店实施产品召回。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黄鳝”是2021年11月23日从鄂州盘龙农贸市场”购进,共购进该批次“黄鳝”10kg,进货价格为21元/kg,销售价格为23元/kg。该批次“黄鳝”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都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现已被食用,无法召回。
三、抽样单编号:SC21421100485100490不合格餐饮食品(油条)
(一)抽样基本情况:2021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20211672-01(抽样单编号:SC21421100485100490),该检测中心于2021年10月30日对黄州区芳沁早餐店经营的“油条”(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进行了现场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指标:≤100,实测值:768。
(二)核查处置情况:黄州区芳沁早餐店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
(三)风险控制情况:2021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20211672-01,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SC21421100485100490))同时对该早餐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中,因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及相关添加剂的票据,本局执法人员就检查情况下达了黄州市监责改〔2021〕04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
四、抽样单编号:SC21421100485100494不合格餐饮食品(油条)
(一)抽样基本情况:2021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20211678-01(抽样单编号:SC21421100485100494),该检测中心于2021年11月01日对黄冈市黄州区袁记早餐店经营的“油条”(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01日)进行了现场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指标:≤100,实测值:318。
(二)核查处置情况:黄冈市黄州区袁记早餐店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
(三)风险控制情况:2021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20211678-01,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SC21421100485100494))同时对该早餐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中,因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及相关添加剂的票据,本局执法人员就检查情况下达了黄州市监责改〔2021〕043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
五、抽样单编号:SC21421100485100474不合格餐饮食品(油条)
(一)抽样基本情况:2021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20211616-01(抽样单编号:SC21421100485100474),该检测中心于2021年10月27日对王云山早餐店经营的“油条”(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进行了现场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00。
(二)核查处置情况:王云山早餐店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
(三)风险控制情况:2021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20211616-01,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SC21421100485100474)同时对该早餐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中,因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及相关添加剂的票据,本局执法人员就检查情况下达了黄州市监责改〔2021〕040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
六、抽样单编号:SC21421100485100486不合格餐饮食品(油条)
(一)抽样基本情况:2021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20211660-01(抽样单编号:SC21421100485100486),该检测中心于2021年10月29日对黄冈市黄州区吴小琴早点店生产经营的“油条”(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进行了现场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指标:≤100,实测值:675。
(二)核查处置情况:黄冈市黄州区吴小琴早点店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
(三)风险控制情况:2021年11月26日本局收到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20211660-01,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SC21421100485100486)同时对该早餐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常生产经营中,因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及相关添加剂的票据,本局执法人员就检查情况下达了黄州市监责改〔2021〕042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
七、抽样单编号:SC21421100485100491不合格餐饮食品(油条)
(一)抽样基本情况:2021年11月25日本局收到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20211671-01(抽样单编号:SC21421100485100491),该检测中心于2021年10月30日对胡先春早餐店经营的“油条”(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320日)进行了现场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指标:≤100,实测值:726。
(二)核查处置情况:胡先春早餐店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
(三)风险控制情况:2021年11月25日本局收到黄冈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20211671-01,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SC21421100485100491)同时对该早餐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中,因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及相关添加剂的票据,本局执法人员就检查情况下达了黄州市监责改〔2021〕044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
黄冈市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