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侵权“不知者无过”? ——黄州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普法课堂上线啦

店铺的销售者从批发市场或者其他渠道批发商品,并将商品进行销售,其本人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为侵权,直到收到法院发送的诉状才明白自己销售了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产品。面临商标权人的索赔,很多销售者不知所措。

自2022年5月1日以来,黄州区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庭,受理了包括但不限于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诉黄梅县某超市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黄州区某百货商行等、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诉某个体工商户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大多数被告均称:自己压根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对相关法律规定更是完全不懂,根本不知道该如何正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消费者权益。承办法官们仔细查阅案卷,厘清当事人争议焦点,通过多元调解平台、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方式倾听当事人诉求,组织当事人调解,并积极向个体工商户们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规,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起到一定法治知识宣传效果。

针对此种情况,黄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先给大家普及一波法律知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销售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Q1:什么是商标?哪些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

A: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Q2:商标有哪些功能?

A:商标主要有三大功能,识别功能、品质保障功能及广告宣传功能。商标的首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指商标向消费者传递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同的品质信息;商标的广告宣传功能是指商标所有者往往在广告宣传中突出商标的地位,使人们对商标产生强烈的印象,从而通过商标选择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Q3: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事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Q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A: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对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5:销售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A: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销售者不知道该商品是侵权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需要销售者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购货渠道、上游公司的执业信息、上游产品的商标授权证、与上游供货方的商品采购合同、发货证明、货款结算票据及发票等。

保护商标权的意义:我国《商标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中,明确地把保护商标专用权同保障消费者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商标是市场的睛雨表。商标在社会主义生产和人民群众中的生活需要之间起着穿针引线、开路搭桥的作用。然而,商标的这种作用是有条件的。在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的条件下,商标就能准确地反映市场对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供求状况。求大于供时,说明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能适应人们日新月异的消费心理和消费实际,商标能及时地将市场信息反馈给商标所有人,促使其不断采用新科技,以改进商品的功能与用途,或不断开发新产品,增加花色品种。这种由商标吸引消费、消费刺激生产的最终结果,就会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而当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消费者不辨真假,买到名不符实、质量低劣的商品时,就会产生消极后果: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因侵权产品冲击而使商品滞销、效益受损、生产能力受挫;另一方面,消费者因受假冒之害,“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购物信任危机会由此而生,不愿或者不敢再去购买商标被假冒过的商品。这就会使正宗产品企业雪上加霜,市场丧失殆尽,无法扩大再生产满足人们需要的商品。

(作者: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