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上门女婿离婚,就得净身出户吗?

“戴法官,我们今天来法院履行调解书上规定的义务,请您当面做个见证。”近日,黄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一桩上门女婿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主动要求在承办法官现场见证下履行调解书上规定的义务。

原告范某(女)与被告柳某(男)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因体谅女方的家庭情况,男方到女方家入赘生活。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并多次将经济收入交由原告范某的母亲支配。结婚近十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纠纷,夫妻感情不和睦。原告近两年来与其母亲一起居住,被告独自住在原告名下的房屋。原告认为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并多次将经济收入交由原告范某的母亲支配。原告范某的母亲自认其收到柳某给付的钱款共计20余万元。被告的父母均已去世,结合被告男到女家入赘及目前务工、将会面临无房居住、生活困顿等情况后,法官耐心讲解,以情动人,以法服人。本着双方互谅互让原则,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范某与柳某自愿离婚;范某在领到民事调解书之日先向柳某给付补偿费5万元整;柳某在女家房屋居住至2023年5月31日止,柳某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该房屋退还给范某,范某同时给付柳某余下补偿费5万元。现在该案双方当事人已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者:陈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