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十问十答”来了!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属于不良行为吗?
未成年人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对于严重不良行为,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少年的你
请接收这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十问十答”
希望大家从小养成
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远离不良行为
系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问题一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属于不良行为吗?

案例一:父母外出打工的网瘾少年小明经常关上房门,一天吃一顿饭也不饿,用家里老人的身份证件注册账号沉迷网络游戏。

学法用法:不良行为是指违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未成年人良好品行,违背社会公德,容易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但还未达到违法犯罪标准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条将沉迷网络纳入不良行为的范畴,通过立法,树立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行为的意识,从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问题二

学校如何教育管理

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案例二:高一未成年学生小文的父母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一天同学约独自在家的小文一同去酒吧为小文庆生。同学说自己认识在酒吧打工的人,不会有问题的,小文犹豫再三,最终去了酒吧,之后便趁父母不在家,和朋友经常出入酒吧。小文和同学的行为最终被学校老师发现了。

学法用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产生原因各异,不论起因如何,学校都有责任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工作,进行训导等。具体而言,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问题三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该怎么办?

案例三:小明(16岁)的父母三年前离异,小明随父亲一起生活。由于父亲对小明非常严厉,二人经常发生矛盾。一天,父亲在争吵过后动手打了小明,小明冲动之下偷偷买了火车票独自到上海,打算自己打工谋生,但发现身上没有多少钱,也没地方住。晚上,当小明走进商场商铺时,他想到了偷藏在店铺里过一夜。店员第二天上班发现了小明,通过询问了解到事情的经过之后报了警。警察通知了小明的父母,小明回到了父亲的身边。

学法用法: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而言,其接到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问题四

哪些行为属于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案例四:15岁的小强经常和同龄的小明、小刚一起玩。一天他们看到有一辆摩托车停在马路边上没有上锁,喜欢摩托车的小强提议把车推走,三人一拍即合,立马找人启动车辆,把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骑走了。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找到小强等三人,并联系了他们的父母,由于三人年龄较小,三人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学法用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该法列举了八类严重不良行为,并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以便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问题五

针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

哪些矫治教育措施?

案例五:民警让案例四中的小强、小明和小刚的父母对三人严加管教,还要求三人接受青少年社工的帮教,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学法用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的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等相应的九种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问题六

哪些未成年人可能被送进专门学校?

案例六:案例四中的小强,喜欢打游戏,经常花钱买装备,父母给的零花钱有限,他就再次动起了歪脑筋,他又想拉拢小明和小刚一起去商场偷手机。有了上次的教训,小明和小刚都表示坚决不再做违法的事情。小强却不肯罢休,于是自己去找机会实施盗窃。得手两次之后更加有恃无恐,胆子也越来越大。父母发现后,无论怎么管教,小强依旧我行我素。某天,小强又被民警抓获。经过多次训诫警告,公安机关建议小强的父母将小强送进专门学校进行教育。

学法用法: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具体而言,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可能被送进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小强多次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并且小强的父母已经管教无效,可以申请将其送进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三条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问题七

进了专门学校,

还能回到普通学校上学吗?

案例七:案例六中的小强进专门学校学习一年后表现良好,小强的父母希望他能够回到原来的普通学校学习。

学法用法: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不同,专门学校的主要作用是帮助未成年人戒掉恶习,矫治未成年人的行为。如果小强表现好,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是可能被送回普通学校继续学习的。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的规定,经过评估,对于适合转至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该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问题八

监护人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

 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怎么办?

案例八:小林(15岁)喜欢玩网络游戏,为了买更好的游戏装备经常花光零用钱。一天,小林的朋友告诉他,自己在网上卖片,没有成本,纯赚钱。小林也忍不住加入,利用微信群、QQ群等出售淫秽音像制品。三个月后,小林被公安机关抓住,公安机关联系了小林的父母,但小林的父母表示均在外地,有事情就找小林的祖父母。

学法用法:公安机关可以对小林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训诫父母,要求其积极履行监护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第16条中明确了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依法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对监护人依法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问题九

学校可以拒绝接收

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学生吗?

案例九:小赵(17岁)和朋友去KTV唱歌,期间因琐事与其他人发生争吵,进而大打出手。小赵将对方推倒在地,并且踹了两脚。对方摔倒后手臂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最终小赵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小赵的父母将他送到学校,让他继续上学,但是学校以小赵受过刑事处罚为由,拒绝让他在该校上学。

学法用法:案例中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学校不能因小赵服过刑而拒绝让其入学。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学生同样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八条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问题十

犯过罪的未成年人在就业时

 应当报告自己的犯罪情况吗?

案例十:在案例九中,小赵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今年小赵从学校毕业了,在某广告公司找到了一份营销的工作,入职时,小赵需要报告自己的犯罪情况么?

学法用法:《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本案中,小赵犯罪时未满18周岁,他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符合免除报告义务的条件,因此无需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未成年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不良行为通常是严重不良行为
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
也会增加自己
受到违法侵害的可能
希望大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让法律成为你们
健康成长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