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一捕了之” 黄州区检察院让羁押必要性审查传递检察温情

9月15日下午,程某某因邻居张某某长期将自己饲养的大型犬放置在走廊过道上而与其争吵,随即二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程某某致使张某某轻伤二级,造成人身损害后果。11月26日,侦查机关以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虽然程某某交代犯罪事实,但一直认为被害人有错在先才导致了案件的发生,因此拒不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履职过程

12月4日,黄州区检察院以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承办检察官并没有“一捕了之”,而是联合侦查人员,共同向程某某及其家人通过“摆证据、给政策”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程某某及家人打开心结、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办案检察官依职权启动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方谅解,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次日,经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依法将程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院在办理轻罪案件过程中坚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检察监督全过程,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办案检察官采取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释法说理,积极与辩护人沟通,让嫌疑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让社会矛盾消弭。同时依法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及时予以释放,有效降低诉前羁押率,力争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拘留和逮捕直接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这两种措施导致的在押人员被司法机关关押的持续性状态,就是“羁押”。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前的人身自由和权利,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由此产生。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执行的法律监督,也是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体现了法律刚性和检察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