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得蝇头小利 掩饰隐瞒终获刑

近日,黄州区检察院移送起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已作出有罪判决。

“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帮助他人取现就能赚钱。”这种赚钱的方式轻轻松松,着实吸引人,但已成为一种新型犯罪形式。被告人马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上游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听从上线安排,提供银行卡四张用于帮助上线过账涉诈资金,并在ATM机和银行柜台上帮助上线取现涉诈资金2.7万元,非法获利3200元。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

检察官普法:近年来,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机关开展了“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出租、出售、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如果提供了银行卡,帮助人脸识别验证(俗称“刷脸”)转移资金,代为线下取款的,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类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断卡”行动的开展,银行卡开户办卡需要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卡的时候需要经过层层审核并签署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当面对银行已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妄图侥幸以自己并不明知逃脱罪责实属“自欺欺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吴柳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