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黄州政发〔20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州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单位:

为充分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效益,加强农业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确保我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得起、管得好、保安全、长受益”,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2〕21号)要求,现结合黄州区实际,就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意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田水利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撑和保障。我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众多,但由于运行日久、缺乏整治、管护不力,绝大部分损毁严重、功能减退,利用效率低下。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扩大自主权、搞活经营权,真正发挥农民群众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放开建设权、落实管护权,更好地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是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明确管护责任,保障群众权益,落实各项惠农兴水政策,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管护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科学管护和良性运行。各乡镇办要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抓住有利时机,积极稳妥推进,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长效建设与管护机制。

二、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范围、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实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依法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对公益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加强和规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二)改革范围。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指:遍布全区农村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密切相关,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利工程。

已设立有常设管理机构管理、及近期可能划归城区、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采取政策激励、资金扶持等措施,引导群众合理开展“一事一议”,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农民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经营和管护,发挥主体作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确保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防汛抗旱、水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分类指导,按不同地域特点,区分小型水利工程的规模大小、投资主体、受益对象等,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模式;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切合实际、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制。

(四)总体目标。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推进并完成全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制改革,实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四个一”,即每一个工程一份管护档案、一份管护协议、一个管护主体、一套管护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管护体制不顺、产权归属不明、建管用脱节、责权利分离等问题,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良性、高效运行。

三、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在不改变水利工程所占土地权属前提下,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出资人即为产权人;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由受益户协商推选产权人代表;以国家投资为主、受益户参与兴建的不跨村组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村组集体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跨乡镇办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区级所有,产权人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落实管护主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人即为该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应依法承担管护责任,确保其良性运行。管护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设施设备管理、水费计收、档案资料管理等。

(三)搞活经营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在此前提下,产权人可依法自行确定经营管护方式。除自行经营管护外,产权人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搞活经营管护。产权人在流转水利设施经营权时,必须依法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相应管护责任,并将经营协议报水利部门审核备案。承包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除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外,其承包经营权要予以收回,由产权人自行经营或再依法流转。平原湖区可推行“以林养水”、“以林养渠”经营模式。

(四)保障收益权。依法保障产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害。因国家和地方公共建设确需占用的,应严格按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毁损的,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五)核发产权证书。区水利局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踏勘,逐一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人统一核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人、水利工程的名称、地点、主要参数、受益范围和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管护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四、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区政府、乡镇办要广开思路、多措并举,广泛筹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资金,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区政府每年统筹财政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项目建设补助。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遵照《湖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细则》执行。

(二)落实支持社会参与的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降低电价、补贴水价、提供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个人赞助、企业资助、名人捐助、能人帮助、金融扶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积极推行“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方针,通过“一厂一村”、“一企一塘”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口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对企业投资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或个人采取“林水结合”等方式,参与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和管护。把土地整理、农业开发、特色基地建设、绿化以及农村环境保护等项目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三)完善农村“一事一议”政策。加强组织协调、规划指导,正确引导农民群众因地制宜地开展“一事一议”,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加强对“一事一议”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实行“全程公开、民主管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资金和劳动力的使用效率。

(四)强化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优良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大力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抗旱服务队等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等作用。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划分责任区、创建示范点、实行门前三包、订立乡规民约等方式,落实村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责任。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办要高度重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依法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乡镇办必须严格依法、科学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障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形成合力。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区级、乡镇办财政要积极落实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和维修养护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强化考核。落实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工作考核机制,将其纳入乡镇办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畴。

2015年3月5日

发布日期:2015年3月6日

来源:黄州区政府网

责编:余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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