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州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州工业园,区直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黄州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6日

黄州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湖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鄂政扶发〔2014〕22号)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是指承贷银行向已授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包保帮扶贫困户脱贫销号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给予一定利息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分别为到户贴息资金和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到户贴息资金是指对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包保帮扶贫困户脱贫销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家庭农场、种养业能人大户、农村中小微涉农产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项目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全区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管理,由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区财政根据扶贫办及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扶贫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年度如有结余,可转至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贴息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扶贫贷款贴息主要针对符合《湖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鄂政扶发〔2014〕22号)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包保帮扶贫困户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扶贫贷款,统一由合作银行基层经办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报。

第六条 实行固定贴息利率。(一)对按期归还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实行全贴息。(二)对包保帮扶贫困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家庭农场、种养业能人大户、农村中小微涉农产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项目贷款贴息统一按年贴3%执行,无故逾期贷款的借款人不得享受贴息。(三)对包保帮扶贫困户农业经营市场主体项目贷款,每年由区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统一组织考核验收,出具《产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绩效评估验收书》,经贫困户认可并达到扶贫效果,方能享受贴息。未履行扶贫帮带责任或帮扶贫困户未达到脱贫销号目标的不得享受贴息。

第七条 每次贴息期限为一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采取本年度对上年度已发生的贷款项目进行贴息。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扶贫小额贷款可以实行连续贴息,但同一笔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同一借款人的同一笔贷款,每年只享受一次贴息,不得重复享受贴息。

第八条 原则上,一年期以内的贷款,采取贷款结清后贴息方式,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实行分年度贴息。对于发生贷款的应收利息,借款人应先按合作银行有关规定,如期支付利息。

第九条 每年的11月为扶贫小额贴息申报、审批月,次月以前乡镇财政所直接将贴息资金落户到相关借款人账户。即2015年的贷款,在2016年11月份申报贴息,2016年12月底,发放贴息资金。下一个年度的贷款贴息实施工作的时间安排,依次进行类推。

第十条 贴息资金的发放,实行直接补助给借款人的方式,即每年12月份委托合作银行采取“一卡(折)通”形式一次性直接贴息到贫困户或市场主体银行账号,且在“一卡(折)通”账目细目上注明“扶贫贴息”信息。

第三章 贴息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扶贫贴息办理流程。按照借款人提出申请——乡镇审查——区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区政府审批——区财政支付的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申请。由借款人向贷款所在地的合作银行基层经办机构、村民委员会提出扶贫贴息申请,由合作银行贷款经办机构统一代理收集借款人的相关证明、贴息申请资料,经整理汇总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乡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借款人身份确认、贷款的真实用途等情况,并填制扶贫小额贴息审批表,逐户统计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连同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区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

(三)区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对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的借款人,由区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包保帮扶贫困户的农业经营市场主体项目贷款进行考核验收,并出具《产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绩效评估验收书》。

(四)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在区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由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审查、考核验收意见,进行再次审核确认,确定最终贴息对象名单和贴息金额,并由区扶贫办在扶贫网上进行公示。

(五)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区政府主管、分管领导审批,同时,报上级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六)财政支付。经区政府审批后,区扶贫办、区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出贴息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与合作银行经办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借据等贷款凭证。

(二)提供贷款进账凭证,即合作银行经办机构将贷款转入借款人账户的进账单。

(三)借款人向合作银行经办机构归还贷款时的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内贷款提供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以上贷款提供结息凭证)。

(四)借款人属于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贷款贴息,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产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绩效评估验收书》以及帮扶实际效果的佐证材料。

(五)区扶贫办与区财政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经办机构在代理借款人申请贴息时,还应提供贴息申请汇总表,贴息贷款清单,贴息贷款收息清单,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审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审计局负责贴息资金的审计工作,并分别按各自职责范围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及各经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有关资料,要规范、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扶贫贴息工作实现规范化操作。

第十六条 对借款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区扶贫办取消其贴息资格,已贴息的依法予以追缴。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扶贫贴息资金行为的。

(二)借款人非因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原因出现生产经营状况问题,且贷款无故逾期的。

(三)借款人属于农业经营主体,未有效提供《产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五方协议书(合同书)》、《产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绩效评估验收书》的,或包干脱贫协议合同落实不到位,帮扶效果不明显,履行扶贫义务和落实扶贫责任不实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合作银行及基层经办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伙同借款人骗取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

(二)挤占、挪用、滞留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

(三)存在其他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的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对所有贴息对象实行村、乡镇、区三级公示,村、乡镇公示时间分别不少于七天,区级公示不少于十五天。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应每年开展一次专项审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整改,依法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湖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扶贫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负责此管理办法的具体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8-08-16

来源:区政府网

责编:李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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