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就在你我身边(下)

国家安全你知多少?

网络安全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1.网络运营者应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应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应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的,应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应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2、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

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

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

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

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3.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规定或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政治安全

1. 国家政治安全的核心要义政治安全是指国家主权、政权、政治制度、政治秩序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免受威胁、侵犯、颠覆、破坏的客观状态。在当代中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集中表现为对外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对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政治秩序稳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最基础的是维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最核心的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

最现实的是维护国家政治秩序稳定和主流意识形态巩固。

2.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意义重大

我国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多个领域安全共同组成的系统安全、体系安全、综合安全,其中政治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是根本、是核心。政治安全决定和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等各个领域的安全,其他领域的安全最终也要反映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上来。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举措。

重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历史经验。

重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是世界强国的普遍做法。

3. 新时代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新要求新时代面临新挑战新要求。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要从现实矛盾和重点方向出发,全面提升防范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的能力,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积极稳妥推进深化改革。

坚持合作共赢走和平发展道路。

经济安全

所谓国家经济安全,是指经济全球化时代一国保持其经济存在和发展所需资源有效供给、经济体系独立稳定运行、整体经济福利不受恶意侵害和非可抗力损害的状态和能力。是指一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处于不受根本威胁的状态。

“经济安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经济主权保持独立。经济主权不仅表现在领土的管辖与治理,而且在全球化下更主要体现主权国家对国内经济事务的自主决策。独立自主决策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

二是自然环境能够得到合理保护,正常的资源需求得到稳定供给,经济发展所依赖的市场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国家内部社会矛盾缓和,政治安定,经济基础稳定与持续增长。

四是社会总供求大致平衡,经济结构协调合理,支柱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

五是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相对有利,不存在对国家政治经济构成直接威胁,经济发展的进程能够经受国际经济动荡的冲击。

六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与治理能力。

国家经济安全不仅体现在微观方面的国民、企业与中观行业的竞争力,而且更重要的反映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与治理能力,集中体现在货币与财政政策独立有效运用。

社会安全

社会安全是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的公共安全教育六个模块之一。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 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社会安全是针对社会事件的安全措施、对策、知识等。社会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事件举例:如遇到抢劫、小偷、骗子、他人遇险等;意外走失;学生踩踏等。社会整体安全程度取决于一国社会发展程度。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公平程度、政治体制、历史文化原因等都有可能对社会安全程度产生影响。当我们关注安全问题的时候,实际关注的是安全风险及其防范。

必须明白,安全作为人们追求的一种价值,其内在可能是与效率、自由、创新发展、人权等价值相冲突的,对任何一种价值的追求程度不是越高越好,关键是把握度内的千变万化。

1.“安全第一”的文化观:

“安全第一”是一个相对、辩证的概念,它是在人类活动的方式上(或生产技术的层次上)相对于其他方式或手段而言的,并是在与之发生矛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如下方式体现:在思想认识上安全高于其他工作;在组织机构上安全权威大于其他组织或部门;在资金安排上,安全强度的重视程度重于其他工作所需的资金;在知识更新上,安全知识(规章)学习先于其他知识培训和学习;在检查考评上,安全的检查评比严于其他考核工作;当安全与生产、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优先。安全既是企业的目标,又是各项工作(技术、效益、生产等)的基础。建立起辩证的“安全第一”哲学观,就能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做好企业的安全工作。

2.重视生命的情感观:安全维系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生命只有一次”、“健康是人生之本”;反之,事故对人类安全的毁灭,则意味着生存、康乐、幸福、美好的毁灭。由此,充分认识人的生命与健康的价值,强化“善待生命,珍惜健康”之理,是我们社会每一个人应该建立的情感观。

生态安全

国家生态安全,是指一国生存和发展所处生态环境不受或少受破坏和威胁的状态。实现生态安全,主要是保持土地、水源、天然林、地下矿产、动植物种质资源、大气等生态资源的保值增值、永续利用,使之适应国民教育水平、健康状况所体现的“人力资本”以及机器、工厂、建筑、水利系统、公路、铁路等所体现的“创造资本”持续增长的配比要求,避免因自然资源衰竭、资源生产率下降、环境污染和退化给社会生活和生产造成短期灾害和长期不利影响,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经济快速稳步发展的我国来讲,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高度重视国家生态安全势在必行。

当前国家生态安全的内容主要有4个方面:国土资源安全、水资源安全、大气资源安全和生物物种安全。

我国生态安全现状

生物生态堪忧

土壤生态问题恶化

水患问题繁多

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原因,更有人为因素,主要是长期沿袭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同时,一些地方的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薄弱,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管理,也是造成生态恶化的重要原因。保护生态资源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条件之一,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我国将全民动员,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使生态环境保持持续、稳定、发展的态势。

为了更好的维护生态安全,在治理过程中一定要做到重视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的平衡,即必须守住两条底线:一是发展的底线。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全民同步小康,追赶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二是生态的底线。绝不能以破坏生态来换取经济增长。必须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同步控制的发展路子。采取最严厉的措施把住绿色门槛、守住生态红线,决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而是要用生态环境营造发展优势,让天更蓝、水更清,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美丽家园。

核安全

1.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2.核安全工作坚持的原则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责任明确  严格管理  纵深防御  独立监督   全面保障

3.核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

4.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和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民和组织履行下列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 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责编:区融媒体中心 舒娅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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