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对消费者是一种欺骗,而且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精神上,对商标注册人都是一种伤害。在实践中,常常会有部分企业或个人为了利益,把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商标放到自己的商品上并且出售获利,这种行为无论主观上的故意与否,本身就已经构成了违反国家法律的商标侵权行为,金额巨大就会构成犯罪。对于销售主体来说,不应当存有侥幸心理,须知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尽管在短期内有可能获得一些利益,但是所带来的代价和后果都是相当严重的。下面我们一起来关注一起案件。

2020年2月28日,当事人主动到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在武汉太康城从不明商贩处购进标称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000片,购进价0.35元每片,销售价为0.5元每片,至案发日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经销此口罩不能提供供货单位的销售凭证,销售时未如实入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立法目的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多个因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所销售的标称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商标持有人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该注册商标为商标注册人所有,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除商标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销售行为是侵权产品从消费者手中分散到最终用户的中间环节,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泛滥与销售商的销售行为是分不开的。法律不仅要在生产环节上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且应在流通环节上制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责编:区融媒体中心 舒娅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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