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七)

疫情期间,某市卫生健康局实施“紧急征用”其它省市口罩,合法吗?

【案例】

2020年1月25日,某市确诊第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市紧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值春节,该市又地处交通枢纽,大量往来人员滞留,疫情防控形势极其严峻。加之,该市没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采购的物资一时无法到位,疫情防控物资极度紧缺,已无法满足应对疫情防控的基本需求,一线防控人员防护工作存在极大隐患。为解燃眉之急,该市在货物检查中对随车手续不全的口罩进行了暂扣,对全部暂扣的598箱口罩进行有偿应急征用。并将暂扣的口罩分配到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公安、交警、交通、小区保安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后该市诚恳道歉,并称对扣押的口罩,能退回的全部退回。

【释法】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一旦涉及全国范围或者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用,应该由国务院调配。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强调,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由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案例中,该市打着“征用”的旗号截留重要物资,已违反上述规定。应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责编:区融媒体中心 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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