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八)


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信息,如何处理? 

【案例】

2月3日下午3时,某人民医院文某(编外职工)、谢某(编外护士)、关某(编外护士)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手机拍摄医院电脑记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公开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财务人员)、余某(编外财务人员)通过微信转发传播,造成相关小区住户人员高度恐慌,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全。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文某、余某、刘某、谢某处罚决定。

【释法】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均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在防控的关键时期,医疗机构更要压实主体责任,对医务人员进行监管教育。

责编:区融媒体中心 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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