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司法所给我提供的帮助了,没有你们,这十万元的赔偿我恐怕很难要到!”8月10日一大清早,夏某收到了补偿款,便赶到司法所报喜。
家住黄州区东湖街道的夏某去年年底在某施工项目地,作业时不慎将左手绞入机器内部,第一时间送至医院,入院后医生诊断为“左手开放性骨折”,后经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夏某出院后曾多次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系列费用,但均未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夏某就经常去公司找老板理论并多次扰乱公司秩序,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对此,东湖司法所负责人从法理、人情等多角度分析案情,解答各方当事人的疑惑。双方主要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确定除医药费外,公司另外赔偿夏某十万元,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