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使用共享单车是违法的

法律告诉你:这样使用共享单车是违法的

8月24日,随着一辆辆小红车在黄州各大商场、广场、人行道等地投放,黄冈人正式进入共享单车时代。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无疑是一个大惊喜,绿色环保,低碳出行,更是解决了黄冈城区公共交通体系长期以来“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但是,针对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私占、损毁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下面,就让我们共同解读下共享单车使用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吧。

乱停放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

共享单车受到广泛欢迎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使用的便利,包括共享单车无桩停放,但这也间接带来了目前共享单车被诟病最多的问题——违法占道、乱停乱放。随意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基本都是因为使用者没有把单车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应考虑到使用者停放单车的位置,以及停放时的主观想法,是基于故意还是疏忽大意等情况,通过《刑法》中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予以规制。

私占单车行为如何定性?

私占行为系使用者给共享单车私自上锁、非法占有,但使用者自己也因此丧失了收回押金的权利。使用者以单纯使用为目的上锁行为在性质上难以被认定为盗窃,但上锁行为导致其他使用者无法使用该单车,侵犯了运营商的财产权益,因此在运营商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使用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并未处在合法用车的过程中,对于行为人的上锁私占行为,可定性为“盗窃”,重则构成犯罪。

损毁共享单车应如何担责?

共享单车因其便利性和公共性,往往因各种有意无意的理由而惨遭“毒手”,扎轮胎、卸车链、弃水沟、摞成堆、毁二维码、卸车轮、剪链条等现象屡见不鲜。

对于上述单纯对共享单车进行恶意破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定性是“故意损毁公私财产”,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享单车“乱象”频发,如同一面“照妖镜”照出国民素质,无论您选择哪种共享单车,自觉自愿维护共享秩序才能让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善待共享单车即善待出行方式,对于消费者而言,最好的分享是自律,而对于企业来说,最好的服务是做好监管。在这里,我们提醒市民朋友们别忘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让共享单车在健康的轨道上前行。

来源:区司法局

编辑:李梦露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