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不谨慎,坐牢又赔钱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4日17时03分许,被告人余某驾驶鄂JX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沿黄州城东新区体育中心路口东向西行驶,与蔡某某驾驶的鄂Jxxxxx号两轮摩托车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察及调查所得材料认定,余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余某及其家属以余某已经被刑拘并打算服刑且家庭经济困难,难以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为由,拒不参与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给案件的进展带来巨大的障碍。

案件审理

面对受害者家属巨大的精神痛苦及经济压力,主审法官陈贵芬,认真剖析案情,进行说理明法,向被告人及其家属详细解释了,法律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被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两者并不是或然的关系而是并行的关系。同时通过实地调查和向被告人朋友及村委会了解得知,被告人余某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实际较为殷实,具备本案的赔偿能力。通过“明之以法、析之以理、动之以情、比之以心”被告人余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并予以了谅解。被告人于2017年7月19日当场向被害人家属交付现金10万元。主审法官陈贵芬考虑到被告人余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五个月。至此,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余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蔡某某家属也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被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两者并行不悖。

作者:区人民法院 陈贵芬 陈泽

编辑:李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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