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疫情观察》第十九期:执法部门加强涉疫情案件查处打击力度

《黄州疫情观察》

(十九)

●本期观察: ●

● 执法部门加强涉疫情案件查处打击力度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黄州区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始终保持警惕、严密防范,各执法部门坚持依法防控,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巩固来之不易的向好局面提供了坚实保障。近日,记者随黄州区卫生监督、公安等执法部门进行了走访。

5月28日,记者与黄州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一道,走访了陈策楼镇的部分村级卫生室。在盂钵桥村卫生室记者看到,该卫生室硬件设施较为齐全,设置了体温检测台,且拒绝接待发热病人。在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卫生室虽然对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但没有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手续。

在盂钵桥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信息栏上,记者看到了一张2019年7月26号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该卫生室保存医疗废物处置登记资料,然而直到疫情防控常态化的今天,该卫生室仍然没有改正。针对这一情况,黄州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对盂钵桥村卫生室进行了现场取证、笔录,并当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黄州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执法人员 马文斌

今天,我们黄州区卫生监督局对盂钵桥村医务室进行了巡回监督检查,发现医务室里面医疗废物交接的时候没有登记手续,我们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该诊所实行2000元至5000元的处罚,责令该诊所必须整改。

处罚不是目的,罚单更不是最终手段,希望卫生监督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将一纸监督意见书的内容整改落实到位,做到事前有提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回访,真正将 “常态化”管理措施贯穿始终,从而取得疫情防控的最终胜利。

疫情防控不松懈,聚众赌博不姑息。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为有效控制人员聚集,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胜利街派出所民警于5月19日下午破获一起聚众赌博案件。

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副所长 肖硕

5月19日下午4点多钟 ,我所接到群众举报说赤壁桥头的一个小卖部有人聚众赌博。我所迅速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发现小卖部里面有两桌麻将, 正在有人用麻将机打麻将进行赌博。

由于参赌人员年龄较大,一开始对公安民警的执法不配合,胜利街派出所民警坚持法理情相结合的原则,向他们讲解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普及聚众赌博法律条文,最终顺利传唤了参赌人员和麻将馆经营者。

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副所长 肖硕

经过调查,我们查出是吴某开的麻将馆,里面总共有3桌麻将机。当天下午是有两桌总共8个人,利用麻将机在打麻将赌博。因为在疫情期间 ,为了减少聚集,我所对这类案件高度重视 ,依法对8名参赌人员进行了行政罚款 ,对开设麻将馆的老板进行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

歌厅是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较高的疫情传播风险,对于少数歌厅经营者无视疫情防控规定,违法开张营业的现象,公安机关紧盯不放,露头即打,于5月8日当晚快速对黄州大道“凤凰一号”歌厅进行了严厉查处。

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东门派出所遗爱湖警务站民警 陈强 5月8日22时许,我所民警巡逻到黄州大道凤凰一号KTV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场所存在违反政府相关禁令,私自营业的行为, 遂将该场所法人王某及相关人员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场所法人王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的决定。

编后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每个人都责无旁贷。当无数医务工作者、党员干部、志愿者勇敢逆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冲锋陷阵时,倘若还有人恣意放纵,不服从必要的管制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就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特殊时期,依法从严惩治涉疫情犯罪,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凸显了执法部门的责任和担当。反观这些案例,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基层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废物时,必须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登记,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自觉扛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广大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不参与任何聚集活动,同时也要擦亮眼睛,一旦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向执法部门报案。

疫情防控,法治同行。今天的普法时间,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宋友元律师,将就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做相关解答。

基于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的责任免除问题  

(一)律师意见: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债务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其提供新冠肺炎疫情与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果新冠肺炎疫情系债务人违约行为的全部原因的,则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如果新冠肺炎疫情系债务人违约行为的部分原因,即新冠肺炎疫情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违约损害发生的原因,则债务人按“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原则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

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责编:区融媒体中心 舒娅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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