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六)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案例】

牛二是某市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中,牛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办事从不拖延,因此很受信赖和尊重。牛二在农村有一个表弟叫大良,在乡政府工作。大良在乡里总是以公谋利,损害群众的利益,当地群众不断上访,要求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很多投诉的材料都到了牛二的案头上,碍于亲戚面子,牛二把这些材料都压了下来。但同时告诫大良不可胡作非为,损害群众利益。大良表面上应承,但暗地里庆幸有表哥给撑腰,变得更加肆无忌惮,还公开叫嚣:“你们告去吧,信访办的牛二是我亲戚。”后来,大良因为贪污受贿被当地法院判刑。牛二也因为对信访事项的敷衍和拖延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我国《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而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释法】

本则案例中,牛二为了保护表弟,不顾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拖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害了其表弟。《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因此,对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的牛二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责编:区融媒体中心 童益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