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对21名党员干部给予从轻减轻处分

“感谢组织对我的关心和爱护,我深刻吸取这次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严格按程序办事,更好地履职尽责!”近日,区纪委监委对区直部门一工作人员陈某进行回访,鼓励其努力干事创业。

据悉,陈某违反工作纪律,对辖区内企业使用特种设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未经集体研究实施行政处罚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对辖区内企业使用特种设备监管不力负直接责任,鉴于其积极配合审查,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表现良好,区纪委监委按照“鄂纪励十二条”相关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理。

自“鄂纪励十二条”出台以来,区纪委监委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正确把握严明纪律、严格执纪执法与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工作失误、激励担当尽责的关系,把激励干事创业融入审查调查全过程,着力营造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今年以来,区纪委监委依据规定,共对21名违纪违规违法的党员干部给予从轻或减轻处分,既彰显了纪法威严,又充分体现了执纪温度,实现政治、纪法、社会效果相统一,有效保护和激励了受处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在案件调查中,既注重调查违纪违法事实,又注重区分探索性失误和无意性过失,全面公正客观的进行分析研判。在处理处置上,对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工作中虽有较大错误或造成较大损失但有立功表现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以前,本人有深刻检讨并主动改正等4种情形的违纪违法人员采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作为执纪执法者,我们手握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既要彰显执纪执法的‘力度’,更要彰显执纪执法的‘温度’。”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编:区融媒体中心 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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