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网购食品权益受损,电商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2月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典型案例。《解释》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释》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目的在于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释》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解释》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说,《解释》还明确电商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责任,促进食品网购环境持续优化;严把流通销售安全关,依法惩治恶意及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任;要求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释》共14条,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编:区融媒体中心 童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