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送暖,又逢清明。4月3日,黄州区检察院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与相关行政单位、当地村委会一同前往杨家湾烈士陵园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让人大代表现场监督、现场验收整改成果。
今年3月,该院在“检联e站”代表联络数字平台收到一条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称,位于陶店乡杨家湾村的烈士陵园未得到有效管理,希望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维护英烈设施。
整改前
该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收集线索,发现多块烈士碑字迹模糊、颜色消退,还有部分烈士碑随意摆放,未迁入陵园指定位置,周围存在污渍。针对这一情况,该院迅速立案,次日与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单位进行磋商,督促其对杨家湾烈士陵园存在的问题马上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措施和长效维护机制达成一致意见。
“真是没想到,我们一提出建议就马上有回应、很快就有整改效果,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
“不敢相信,短短几天烈士陵园就换了新颜。”
整改后
如今,51块烈士纪念碑完成修复,杂草垃圾彻底清除,红色的五角星和金色的字体在阳光下熠熠生辉。大家一起在纪念碑前默哀并献上鲜花,为革命英烈们献上最崇高的敬意。
检察官提醒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均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一切方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更不能侮辱、诽谤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缅怀先烈、传承英烈精神的重要载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守护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与肃穆,赓续红色血脉的生机与活力,是检察机关对历史的庄严承诺,对先烈的深情告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